Law-lib.com 2025-6-24 16:33:39 新華網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正草案共7章50條,進一步發揮村民自治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基層治理效能,切實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完善村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修正草案明確村民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近親屬回避。完善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設置,增加下設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人居環境委員會的指引性規定。
村民委員會選舉是實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環節。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近親屬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為緩解鄉村治理人才不足,規定從事村務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戶籍人員經村民同意可參加選舉;規定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候選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議事協商是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途徑。修正草案規范村民會議的召開頻次,規定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增加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莊規劃、建設等鄉村建設重要事項、重點幫扶人員和方案”等職權;規定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將“四議兩公開”工作制度法治化。
修正草案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保障”設立專章,明確村民委員會日常運轉經費、成員基本報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并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村集體經濟收入應當適當用于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運轉保障以及誤工人員補貼;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等。
日期:2025-6-24 16:33:3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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