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2-20 11:53:34 最高人民法院
為依法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積極回應科技創新的司法新需求,經調研論證,我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全文共31條,涉及管轄、訴訟主體資格、權利要求解釋、侵權比對、不侵權抗辯、情勢變更、惡意訴訟、賠償等問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具體反饋方式如下:
1.信函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郵編100745.
2.電子郵件發至ipdivision@court.gov.cn。
3.傳真發至010-67557460.
請在信封上標注“專利司法解釋”。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6年2月2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征求意見稿)
為依法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被告以原告通過虛列被告等方式制造管轄連結點為由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據以確定管轄權連結點的被告與訴爭事項是否存在實際聯系進行審查。
被告僅以不構成侵權或者違約、不應當承擔責任等實體理由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被訴侵權行為明顯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此作出終審裁定前,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但不得作出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管轄權異議成立的,上述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的筆錄應當作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審理的依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據以確定管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銷售行為地,一般包括銷售者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不包括原告可以任意選擇的交貨地、網絡購物收貨地等。
第四條 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原告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原告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不符合法定的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告釋明是否主張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以及是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被告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為由請求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但侵權不成立的除外。
第五條 第二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無效且確定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請求變更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經釋明,權利人仍主張該被宣告無效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修改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接受且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修改后的權利要求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比對。
第六條 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宣告全部無效、部分無效或者修改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接受的,權利人應當及時告知正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告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涉案專利關聯案件情況。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第八條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承繼人等。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專利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單獨提起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專利權人明確授權的,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主張的賠償請求獲得支持的,對于專利權人在其他訴訟中就同一行為提出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專利權人能夠證明該侵權行為對其造成其他損害的除外。
第九條 受讓人根據轉讓人的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專利權轉移登記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第十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說明書記載的專利所要克服的現有技術缺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被訴侵權人能夠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未被明確否定的,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主張將上述限縮的部分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可以確定權利要求有意排除特定技術方案,權利人主張該特定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對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且限定或者隱含了與該功能或者效果對應的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相互關系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技術特征不構成功能性特征。
第十四條 被訴侵權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對于再現專利技術方案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實施了該專利方法。
第十五條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審查檔案以及工具書、教科書等,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導致無法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侵權比對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權利人基于該權利要求提出的訴訟請求。
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勘驗被訴侵權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先行協商確定勘驗方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
勘驗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存在客觀障礙,導致無法以該產品實物作為技術比對依據,權利人主張依據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的技術圖紙、說明書等技術資料確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技術資料,結合公知常識認定,但被訴侵權人提交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與簡要說明明顯不一致的,應當考慮使用狀態參考圖。
第十八條 被訴侵權產品僅能顯示部分視圖,但一般消費者基于該部分視圖及該類產品的特點可以推定其余部分視圖的設計特征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侵權比對的依據,但被訴侵權人提交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第十九條 被告以記載在同一對比文獻的兩個以上不同技術方案的組合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記載在同一對比文獻不同部分的內容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上述內容在文義上相互解釋、在技術上相互支持、共同解決一個技術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告以一份對比文獻記載的一項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組合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且屬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主張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但在第二審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在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中均未主張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但在審判監督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當事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抗辯未被支持,在后續審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證據用以補強證明同一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證據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在先申請主張不侵權抗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均已被該在先申請單獨、完整地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構成專利侵權。
第二十二條 被訴侵權產品沒有生產者名稱、地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標識,被訴侵權人主張屬于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提交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被訴侵權產品或者宣傳材料標明被訴侵權人商標、字號、廠家直銷、品牌自營等標識字樣且未標明其他經營者,或者標明被訴侵權人為生產者、出品方等,權利人主張被訴侵權人實施了制造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證明他人為制造者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權利人請求判令被訴侵權人承擔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權利人請求判令被訴侵權人承擔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銷售情況予以適當支持,但侵權產品制造者已經承擔合理開支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行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實依據,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認定構成惡意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一)明知是現有技術、現有設計而取得專利權或者通過欺騙、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專利權的;
(二)明知專利權已經確定無效、被生效裁判確認歸屬于他人或者期限屆滿的;
(三)明顯缺乏法律或者事實依據,故意在他人股權融資、首次公開募股、增發股票、商業并購、參與投標等重要時點,通過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拖延、影響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可以根據行為人的惡意程度、損害后果以及因果關系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七條 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包括宣告專利權全部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和宣告專利權部分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已執行”,包括全部執行和部分執行。
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部分執行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于該部分不具有追溯力,對于未執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條專利侵權生效判決認定受到侵害的權利要求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全部無效,該無效宣告發生在判決后、申請執行前的,對于強制執行申請或者再審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發生在執行程序中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上述宣告無效決定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對于已進入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違反有關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因素,對非金錢給付義務判令遲延履行金。該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可視情按日、月等期間計算或者按產品件數計算,也可以一次性定額計算。
第三十條權利人主張依據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賠償數額,并提交相應證據可以合理推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告提交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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