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1-17 19:20:13 國資委網站
關于公開征求《中央企業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握出資人職責定位,督促指導中央企業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和應急救援社會責任,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1號)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央企業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建議,并于2025年12月11日前反饋國務院國資委社會責任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gzwaqyjc@163.com,郵件主題請注明“公開征求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國務院國資委社會責任局,郵編100053.信封請注明“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中央企業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國資委社會責任局
2025年11月12日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支撐國家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建設,落實中央企業“三個集中”要求,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產業控制、安全支撐”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提高各類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文件有關規定。
第三條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氣象、地震、地質、海洋、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海上溢油、公共設施和設備、核事故、火災和生態環境、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群體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體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響市場、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的分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第五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是指中央企業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事后恢復與重建以及社會救援等活動的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底線思維、極限思維,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積極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采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
(一)中央企業應當將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規劃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使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與企業發展同步實施、同步推進。
(二)中央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當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應急預案體系、應急管理制度體系、應急培訓演練體系、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應急保障體系、科技支撐體系等。
(三)中央企業應急能力建設應當包括:監測預警能力、應急救援實戰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等。
(四)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科學合理開展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評估,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持續改進、不斷完善,確保企業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應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責任和組織體系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全面履行以下應急管理主體責任:
(一)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完善應急管理組織機構。
(二)編制完善應急預案,組織做好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并持續改進。
(三)督促所(權)屬企業主動與屬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對接,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四)做好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
(五)加強企業應急力量和應急平臺建設。
(六)做好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發事件的信息披露。
(七)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要求,應當履行的其他應急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切實履行以下應急救援社會責任:
(一)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相關保障工作,發揮自身專業技術、裝備、資源優勢,共同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按照要求向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資委報告社會救援相關信息。
(三)落實救援人員安全防護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要求,應當履行的其他社會救援責任。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責任制,應急管理責任制應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應急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中央企業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統籌協調和管理企業相應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的應急管理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應急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應急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應急預案管理情況;應急管理投入、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情況;及時報告、處置突發事件等情況。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嚴格應急管理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三)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類子企業,中央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各股權方的應急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本企業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和各類突發事件分管部門的職責。
(一)應急管理機構和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成立應急領導機構,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配置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兼)職應急管理人員。
(二)應急管理工作領導機構
中央企業應急領導機構應當在本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下,負責統籌本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研究決策應急管理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對。領導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并明確一位企業負責人具體分管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三)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
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做好本企業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企業總體(綜合)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協調分管部門開展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負責綜合協調企業內部資源、對外聯絡溝通等工作。
(四)應急管理分管部門
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當將應急管理職責分解到相關崗位,實施“一崗雙責”;根據本部門職責范圍,負責專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負責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明確各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并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設立專項工作組,明確各工作組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及其職責分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專家組,為應急指揮提供建議,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監測預警能力建設,結合風險評估結論和自身業務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升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能力。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在開展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編制應急預案,建立由總體(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成的應急預案體系。
總體(綜合)應急預案是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而制定的專項性應急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上下協調、內外銜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注重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模式創新。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制度體系建設,重點針對應急預案、應急裝備和物資、應急救援力量、應急指揮機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等制定制度、規范及標準。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培訓演練體系,加強各級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提高全員的應急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組織編制有針對性的培訓教材,分層次開展全員應急培訓;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多種形式、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做好演練的評估工作,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持續提高各類突發事件應對效能。演練頻次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建設,宜建立健全以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所(權)屬企業安全風險程度、災害事故特點等因素,加強專(兼)職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管理;強化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根據需要做好應急救援基地規劃、建設與管理。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訓練;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隊伍建立單位或兼職救援人員所在單位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專業應急救援人員還應按國家或行業要求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承擔國家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中央企業宜強化“一專多能”應急隊伍建設,支持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參與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同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落實崗位設置、人員待遇、職業病防護等要求。
煤炭及非煤礦山、石油、建筑施工、化工、電力、通信、民航、水上運輸、核工業、水利等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建設符合專業特點、布局配置合理的應急救援基地,積極參加國家級、區域性等應急基地建設。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救援實戰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的應急聯動機制,強化應急預案銜接,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聯合培訓、聯合演練,充分發揮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區域一體化聯防功能,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水平。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充分發揮保險在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和恢復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進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制度建設,為組建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加強應急裝備和物資的儲備、維護、保養等工作,滿足突發事件處置需求;綜合考慮企業所在地災害事故特點、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規劃應急物資儲備點布局,了解掌握企業所在地周邊應急資源情況,在重點區域和高風險區域加強必要裝備和物資配備,強化應急協同,在應急處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輔助指揮決策能力建設,建立滿足應急需要的應急平臺,構建完善的突發事件信息網絡,實現突發事件信息快速、及時、準確地收集和報送,充分應用人工智能技術,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信息支撐和輔助手段,提升輔助指揮決策能力。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加強與科研機構的聯合攻關,積極研發和使用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指揮、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具,支撐國家應急管理科技自主創新,強化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加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及裝備研發,提升新質應急救援能力;結合自身主營業務特點,積極參與國家安全應急產業體系建設,加強對關鍵核心技術以及產業鏈上下游的掌控能力;加強應急人才隊伍建設,做好應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培養,充分發揮人才隊伍對本企業應急工作的支撐作用。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大應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實保障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急培訓演練體系建設、應急基地和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配置、應急平臺建設、應急科技創新、安全應急產業鏈建設等的資金需求。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加強應急文化建設,通過宣傳教育、案例警示、應急科普等方式,提升全員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突發事件風險評估結果,強化風險監測,加強信息綜合和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苗頭性信息。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在可以預警且可能對本企業造成危害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及時面向企業內部發布預警或風險提示;可能對社會面產生影響時,應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政府或本企業預警(風險提示)發布后,中央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預置應急力量、調集物資裝備,做好突發事件應對準備,必要時應采取人員撤離及停業、停工、停產、停運等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危險已經消除的,中央企業應當及時解除預警和防控措施;突發事件已經發生或者研判將要發生的,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中央企業應立即按照要求啟動應急響應,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突發事件,可以視情提高響應級別;對于小概率、高風險、超常規的極端事件要果斷提級響應,確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或事件影響。
第三十四條 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本企業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處置措施:
(一)轉移、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易受自然災害威脅的人員,并在政府指導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
(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開展設備設施搶修。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條 事故災難發生并達到本企業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處置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六條 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并達到本企業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處置措施:
(一)在政府指導下疏散、轉移并妥善安置易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的人員,做好人員醫療救治。
(二)配合開展人員排查、健康監測、醫學觀察、預防性服藥。
(三)按要求限制或者停止人員聚集的活動。
(四)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需要依法采取的必要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中央企業應按照要求向屬地黨委、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國資委報告,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及時續報。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突發事件性質、影響范圍及損害程度、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發展趨勢、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報告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或者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披露和輿情引導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按照屬地黨委、政府或其相關部門要求做好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的信息披露和輿情處置工作,對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澄清。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或本企業應急處置實際情況,解除應急響應。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復發。
第四十條 應急響應結束后,中央企業應當在屬地黨委和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做好補償、撫慰、撫恤、索賠等善后處置工作。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開展或協助政府開展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查明事件的起因、經過、性質、影響、損失、責任等,根據政府要求提供災害防治、應急準備、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相關信息,總結經驗教訓,復盤評估應對工作,提出改進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第四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全面、準確地統計各類突發事件發生起數、傷亡人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相關情況,并納入企業的統計指標體系。
第五章 社會救援
第四十三條 中央企業按照國務院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在能力范圍內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企業業務類型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變化及企業申請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依托中央企業應急救援綜合平臺做好風險預警、資源統籌、能力提升、信息接報、輔助決策等應急管理工作;中國安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做好中央企業應急救援綜合平臺建設及運維;有關中央企業按照應接盡接、共建共用的原則,積極參與配合,做好數據動態更新、應急資源共享、應急力量協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社會公共突發事件發生后,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國資委等相關部署指令,及時調配應急力量、裝備、物資等參與社會救援。
第四十六條 參與社會救援過程中,中央企業應當服從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加強中央企業之間的信息、力量和資源相互銜接。
第四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堅持科學救援,做好現場人身安全防護,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應當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第四十八條 國家重大活動、重大工程策劃及實施期間,中央企業應當發揮專業優勢,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第四十九條 參與社會公共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活動、重大工程保障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資委報告參與救援和保障的信息,并按規定做好信息續報。信息報告內容應包括突發事件發生時間、地點、造成影響以及投入力量、采取措施、成效進展等。
第五十條 中央企業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所投入的各項成本,需企業承擔的,可納入本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統籌管理。
第五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重大自然災害捐贈制度,規范捐贈行為,進行捐贈的中央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和備案。
第六章 監督與獎懲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國資委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展中央企業應急管理監管工作:
(一)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二)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履行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強化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
(三)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各項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措施,及時有效應對企業各類突發事件。
(四)參與國家有關部門或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對中央企業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
(五)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參與社會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履行應急救援社會責任。
(六)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失職瀆職責任進行追究。
(七)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要求,開展其他應急管理監管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應急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國資委將責令其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具有以下情形的,國務院國資委將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采取預警措施,導致事件發生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國資委對突發事件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中央企業予以通報表揚。
第五十五條 中央企業集團或其所(權)屬企業應當對突發事件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基層集體和個人進行表揚、獎勵;對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人員應當予以補貼、補助,并落實相關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央企業境外機構應急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日期:2025-11-17 19:20:1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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