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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成為國際法
http://www.cloudninemall.com 2010-12-29 00:46:24 來源:人民網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召開期間產生的《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為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國際法,從而為世界環境保護領域中的植物、動物和微生物保護工作以及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指南。
生物多樣性是指地球上陸地、水域、海洋中所有的生物(包括各種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們擁有的遺傳基因和它們所構成的生態系統之間的豐富性、多樣化、變異性和復雜性的總稱。生物物種多樣性實際包括了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和遺傳基因多樣性3個層次。生物物種多樣性為人類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被認為是與人類社會持續發展息息相關的最重要因素。
人們日常生活中的食品、燃料、藥物、工農業原材料等大部分都來源于生物資源,特別是由其野生種馴化培育而生的家畜家禽、水果以及其它經濟植物。環境學家認為,地球上至少有7.5萬種植物可供人類食用,而現在利用的僅3.5萬種。人類進一步利用植物,有助于解決世界糧食問題。人類與疾病作斗爭,也需要生物物種多樣性。
《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醞釀和產生是對科學家在十多年前對全球物種危機狀況發出警告的積極反應。科學家指出,主要是在人口增長及其相關因素的影響下,全球物種減少的速度已加速至自然界優勝劣汰速度的2.5萬倍。據估計,到2050年,地球上現有物種的一半將不復存在。
《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核心部分是3項政治原則:1.在實施環境保護政策的同時,各國在開發并利用資源方面享有主權;2.相對富裕的國家在幫助相對貧窮的鄰國遵循公約方面負有義務,應該提供經濟和技術援助;3.物種資源豐富但經濟狀況不佳的國家可以分享以其生物資源為原料的制成品產生的利潤。
全世界簽署《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總共已達167個,但在各國政府簽署這項國際條約之后,還必須經過30個以上國家的立法機構批準,才能生效。1993年,批準這一公約的國家已達36個,從而已使其成為國際法。
作為對公約承擔的義務,各簽約國將制定在國界范圍內保護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生長棲息環境的戰略,制定并實施對瀕危物種施行保護的法律,擴大生物物種的自然保護區,努力恢復已遭到損害的動植物種群,提高公眾對自然保護和維護生物資源必要性的認識。
日期:2010-12-29 00:46:24 | 關閉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