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文中“定義”指出,受托人義務必須排除任何個人利益。前文的例子就符合這一定義:受托人的作用無非是善管信托財產,按規定方式將其轉移給Adam。
也有一些制度安排像信托一樣會讓某項財產的所有人承擔法律義務,這些義務依附于財產,要求他以特定方式處置該財產;但在這些安排中,該所有人卻有針對該財產的個人利益。想想地役權。例如,當一片土地的所有人允許他的鄰居在這片土地上行走時,地役權就產生了(名為通行權)。這時,就產生了一個義務,即他要為了其鄰居權利的享有,以特定方式管理這片土地,這一義務依附于土地。但是他本人對土地仍保有相當程度的個人利益:雖然他無法阻止鄰居在土地上通行,但不管怎樣這片土地仍是歸其所有的。特別是,如果他將土地售出,他可以拿到全部收益。
而在信托中,情形就不大相同了。如果受托人賣出信托財產,收益不歸其所有,而會成為信托的對象。例外是受托人也是受益人之一的情形,如前文討論到的那樣。在那種情形中,他因為受益人身份顯然會在信托中有個人利益。
受托人不應在信托中享有個人利益,這是信托概念中一重要原則。結合我們已經了解的其他與信托有關的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受托人是受信人。受托人的職責是代表被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或者為被代理人利益進行民事活動。對于信托的對象而言,受托人就是受信人。律師也屬于受信人的范圍,即律師必須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同樣,股票經紀人要服務于他們的客戶、雇員要服務于雇主、公司董事要服務于公司以及商業伙伴之間要相互服務。
把自己的財產和事務委托給他人管理運用是十分值得的。它可以使我們從(受托人的)專業技能或者我們不具備的優秀才能中獲益:還能使我們同時有更多時間、精力、更高效地處理自己的事務,并引導我們關注于事務的其他方面。上述的益處存在于不同的情況中以及多種類型的信托關系中。但這也存在一個缺點,即“委托一代理問題”;為了這個目的,“代理人”一詞包含了各種各樣的受信人。與委托人親自進行民事活動相比,把財產或事務委托給第三人會更容易受到損害。(因為)受信人一般很難監督。上述,受信人角色的無私性是指其對委托人的利益是保持中立的,甚至有時是消極的,并與其利益緊密相關。例如,我基于信托關系為你持有財產。我因此對你負有很多義務,但是義務的履行對我來說是沒有好處的。當然,更籠統地說,忽略信托的存在,并把上述財產作為我個人的財產對待會涉及我的個人利益。
在面對受信人的利益與義務之間的不對等時,為了方便信托協議的有效執行,法律規定了一些規則來消減此種不對等。這些規則直接或者間接的目的是使受信人自身的利益最小化,使受信人為其委托人服務的動力最大化。例如,受信人必須避免一切可能會損害其委托人利益的情形;他必須對其委托人負責——此種表達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以一種典型的方式明確了受信人的具體義務和責任,更嚴格地說,這些責任是受信人一貫必須絕對履行的。法律的這些特征將在后面的章節中詳細討論。從上述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出,相關規則的嚴密性恰好說明了在處理“委托一代理問題”中會遇到的各種特定困難。但是我們必須明白,(相關規則的嚴密性)同時也可能是無用的,甚至是會起反作用的,但可以看到這些不利影響降低的趨勢。
摘自:《信托法導論》P017-019頁,法律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內容簡介:這是一部讓人愛不釋手的信托法著作,對信托法這一艱深的法律領域來說,《信托法導論》可以幫助讀者獲得對它更好的理解。對于讀者來說,《信托法導論》提供了廣泛但簡明且富有啟發意義的指引!缎磐蟹▽д摗烦藶樽x者提供準確而清晰的法律導引,同時也對諸多具有爭議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并為讀者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了指引。在一些重要的領域,如救濟性推定信托、家族信托等,作者展示了相當精彩的闡述。對于英國信托法的全新發展,尤其是有關《2006年慈善法》以及近年判例法與學術研究的發展,作者也進行了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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