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P2P借貸
目前,非法集資犯罪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案件是以P2P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根據前面對P2P相關政策規定的介紹,尤其是2016年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合法的P2P融資形式核心的要求就是P2P平臺僅能作為信息中介,收取中介費用。平臺自身不能進行融資,形象的例子就像房地產中介,買房人有購買的需求,賣房人有出售的需求,中介通過匹配買賣雙方的需求,撮合雙方成交并提供相應的服務。P2P也是如此,平臺必須將投資人的資金一對一地與資金需求方進行匹配,方簽訂借款合同均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平臺的名義先將投資人的資金吸收進來形成資金池然后再對外放貸。還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案例中的P2P公司不僅是線上銷售還會有線下銷售和門店,因此無論是哪種銷售方式,只要是提出“一對一”匹配借貸需求的中介機構,就屬于P2P的監管范圍。投資者需要注意以P2P形式出現的非法集資風險有以下幾點:
首先,注意簽訂的合同是《借款協議》還是《債權轉讓協議》,如果是《債權轉讓協議》,很有可能就是P2P平臺將自己所持有的債權分成等份進行出售。
其次,投資人需要看是與平臺簽合同還是與借款人簽合同,如果是與借款人簽合同,平臺只是作為服務方出現,那么就符合目前國家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相關規定,如果是與平臺簽訂合同,那就很有可能平臺隱藏了借款人的真實信息,或者是變相地給借款方增信①,甚至偽造借款人相關信息,這時需要考察借款方的真實性。
再次,投資人需要關注平臺向借款方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實和充分,不能只披露一些無關緊要的注冊信息、經營地址之類的,要有涉及這筆借款用途的信息,并公布隨后的跟蹤調查進程,給投資人一個合理判斷的標準,考察平臺提供的服務是否能夠滿足投資人的需求,從而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
最后,最重要的就是平臺是否向投資人提示投資風險,是否要求投資人自己承擔投資風險,這種承諾保本與否,不能僅以書面提示,要有投資人簽字作為抗辯非法集資的理由。即使書面提示風險條款有投資人的簽字,如果在口頭宣傳或者變相宣傳時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在司法實踐中也會認定其沒有履行風險提示義務,有保本高息攬儲的嫌疑。
案例1:
深圳中歐溫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歐溫頓公司,經營范圍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不含銀行業務等限制項目;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于2012年7月20日開業,法定代表人為陳某,實際控制人徐某(現通緝在逃);深圳中歐溫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資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歐溫頓北京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投資咨詢)于2013年4月12日申請設立,法定代表人為張某,實際控制人為徐某。公司設有內蒙古辦事處,后由韓某任負責人。
受徐某指使,被告人肖某瑞、李某莎、周某、李某、李德某、劉某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間,在本市朝陽區等地,以中歐溫頓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通過“出借資金”“集合理財”等方式,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付高額收益,公開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在上述期間內,公司共計吸收黃某( 60歲,男,北京市人)等人資金人民幣3.7億余元,返還人民幣1000萬余元,造成損失人民幣3.6億余元。
根據投資人的證言證實,中歐溫頓公司在超市、商場、小區、銀行門口等地散發投資宣傳單或者經親友推薦等,知道中歐溫頓公司有“P2P投資”和“集合理財”兩種可獲高額收益的投資方式,“P2P”就是公司借投資人的錢然后將錢貸給有房產抵押的借款人,投資有四種方式,第一是復利贏,一年到期連本帶息返給客戶利息是13%;第二是月月贏,每月返利息,利息是12%,期限是一年;第三是單季贏,期限為三個月,到期后連本帶息一起給,三個月利息是2%;第四是季季贏,期限是六個月,到期后連本帶息一起給,六個月利息是5%,投資金額大的返息率還可以更高。“集合理財”,是保本型 的募集資金,若有損失則由公司承擔,中歐溫頓公司自己承諾認購一定比例,每月在固定日期公布基金凈值。
其中,與投資人簽訂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議》就是P2P的典型性合同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案件中的“集合理財”就屬于下面要介紹的私募基金形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摘自:《企業民間投融資:法律政策解讀與風險防控》,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內容簡介:通過對企業民間投融資領域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性文件予以梳理,對數百件非法集資案例的分析、歸納,將民間融資、投資中遇到的相關刑事法律風險進行了介紹與深入分析。通過律師、檢察官等法律人的視角,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犯罪中的相關重點、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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