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胎兒預留份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關聯依據
《繼承法意見》(1985年9月11 法(民)發[1985]22號)
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45•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理解與適用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等同于或略多于各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份額的平均數,一般應當等同于或略多于被繼承人已出生的子女或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所繼承的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對保留的胎兒份額應如何處理]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保留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人工授精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在現代的科技條件下,受孕既包括傳統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體內受精)與試管嬰兒(母體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稱為輔助生殖技術,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現代生物技術,通過非自然的性行為懷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據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同質授精所生子女和異質授精所生子女兩種。所謂“同質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將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異質授精”是將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宮內。對“同質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會產生質疑,但“異質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則不免讓人產生質疑。關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精子與卵子來源于夫妻雙方,只是采用科學技術輔助使之結合懷孕所生的,該子女與父母雙方均有血緣上的聯系,是夫妻雙方的親生子女,屬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事先經過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確表示無異議,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術懷孕,精子不是生育婦女的丈夫提供的,盡管子女與生育母親的丈夫無血緣聯系,但該子女仍應認為生育婦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婦女的丈夫應視為該子女法律上的父親,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妻子未經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與生育婦女丈夫無法律上的父子關系。地位相當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擔撫養義務,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擔撫養義務。
摘自:本書編寫組 編《婚姻繼承案件辦案高效手冊.4/辦案高效手冊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