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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改革探索(促進死刑改革系列之一)

    趙秉志 已閱125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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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中國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廢止
    目 次
    一、前言
    二、中國的非暴力犯罪及其死刑立法
    (一)非暴力犯罪及其分類
    (二)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
    三、中國非暴力犯罪逐步廢止死刑的可行性論證
    (一)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積極應對限制和廢除死刑的國際
    趨勢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中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要求
    (三)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遵循合理配置死刑之必要性原則的要求
    (四)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遵循合理配置死刑之價值衡量原
    則的要求
    (五)非暴力犯罪自身所具有的諸多特點也決定不應對之適用死刑
    四、中國非暴力犯罪廢止死刑的步驟設計 :
    五、結語
    一、前 言
    晚近數十年來,隨著人權觀念的日益弘揚,生命權已經被視為不可剝奪、不可克減的“天賦人權”;死刑之存廢也日益成為與社會文明隉度、法治發展狀況乃至人權發展水平等密切相關的重要問題。在現代法治社會里,死刑的設置與適用應極為慎重;而死刑的廢止與否,應當以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的歷史傳統、社會心理、民眾意愿為基本根據。立法者應當全面考察社會的價值取向,從有利于推動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需要出發,決定是否保留死刑,或者決定保留哪些犯罪的死刑;司法者應當從具體案件的基本危害事實出發,并客觀而全面地評價犯罪人的人格,既要考慮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一面,又要充分考慮犯罪人的基本人權和可改造性,嚴格把握死刑的適用條件。
    從中國社會的現實出發,盡管保留死刑已經受到一些質疑和挑戰,但是全面廢止死刑的社會條件目前顯然尚不成熟。立法者為適應民眾普遍而持久的報應心理,還不可能在死刑廢止方面采取過于激進的舉措;而中國社會仍處于轉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治安形勢不容樂觀的客觀現實,也使立法者希望保留死刑以加強刑罰的威懾力。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死刑的確是一種生死攸關的刑罰,其自身確實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因此,以長遠的眼光觀之,死刑的命運必然是走向終結。就中國現階段的綜合情況看,筆者認為,死刑的廢止應該有階段、分步驟地進行。具體而言,我們設想,可以經歷如下三個階段逐步廢止中國的死刑:一是先行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進一步在條件成熟時廢止非致命犯罪(非侵犯生命的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會文明和法治發展到相當發達程度時,全面廢止死刑。目前,應提倡大力限制死刑,堅決貫徹“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刑事政策,并及時將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廢止問題提上日程。本文擬就中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廢止問題予以研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初步構想。
    二、中國的非暴力犯罪及其死刑立法
    (一)非暴力犯罪及其分類
    探討非暴力犯罪死刑廢止之首要前提,即是對非暴力犯罪予以準確界定,否則極易引起普通民眾不恰當的心理反應。例如:《法制日報》曾于2003年6月27曰以專版討論“非暴力犯罪逐步廢止死刑”的問題。某些網民基于對“非暴力犯罪”這一概念本身存有模糊的認識.從而對該專版文章進行了激烈攻擊。①事實上,非暴力犯罪是與暴力犯罪相對而言的,非暴力犯罪之準確界定有賴于對暴力犯罪內涵的把握。而對于所謂暴力犯罪,以往理論界多從犯罪學角度予以揭示,而鮮有從實體刑法學角度加以論述的。不過,由于1997年刑法典第20條第3款、第81條第2款明確提及暴力犯罪,因而從刑事實體法角度對之予以準確界定就顯得甚為必要,刑法理論界也就此展開了一定的探討。如今,通常認為,所謂暴力犯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確定:一方面,從暴力犯罪的范圍來看,只要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或隱含的包括以暴力為手段的犯罪即屬之。明確規定者如刑法典第123條規定的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等;隱含者如刑法典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另一方面,從暴力犯罪的程度來看,則可以從具體罪名、法定刑以及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等方面進行考察。②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此處所謂“暴力”,應采廣義理解,即直接或者借助自然、物理之力對他人人身的自由權、健康權、生命權施加強力打擊或者強制行為,其范圍不僅包括捆綁、拘禁、毆打、傷害、殺害、決水、爆炸等有形力,亦應包括施行催眠、麻醉、用酒灌醉等無形力,而暴力的程度則不僅包括對他人人身自由、健康或者生命造成損害,也包括尚未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損害,但對他人人身安全形成危險。與之相應,所謂非暴力犯罪的標準,亦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①其犯罪基本構成要件中不包含暴力內容,即其犯罪實行行為不能以暴力方法實施以他人人身為犯罪對象,即對人身安全不能形成直接的損害或者危險。①以上述標準考量目前中國《刑法》規定的421種犯罪,可以發現,其中的非暴力犯罪多達358種。對于這些非暴力犯罪,依不同的標準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
    (1)以行為屬性為標準,可以將非暴力犯罪區分為侵犯個人法益
    型非暴力犯罪、侵犯社會法益型非暴力犯罪以及侵犯國家法益型非暴力犯罪。其中,侵犯個人法益型非暴力犯罪以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型非暴力犯罪和侵犯財產型非暴力犯罪為典型;侵犯社會法益型非暴力犯罪包括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型非暴力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罪、貪污賄賂型非暴力犯罪和瀆職型非暴力犯罪;侵犯國家法益型非暴力犯罪則包括危害國家安全型非暴力犯罪、危害國防利益型非暴力犯罪以及軍人違反職責型非暴力犯罪.
    . (2)以有無具體被害人為標準,可以將非暴力犯罪劃分為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和無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風化犯罪、走私犯罪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雖然也侵犯了一定的管理制度,但均未侵犯具體的被害人,因而都屬于無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而侵犯財產型非暴力犯罪等則往往會侵犯具體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又可歸于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
    研究非暴力犯罪的分類,有助于深入揭示非暴力犯罪的內涵以及各種具體非暴力犯罪的特性,而且,這也可以為我們進一步研究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廢止問題準備必要的理論前提。
    (二)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
    中國刑法中關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經歷了一個由少至多,再到有限削減并基本穩定之嬗變過程。在1979年刑法典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條款較少,只有背叛祖國罪、貪污罪等寥寥幾種犯罪。但]自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之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可謂急劇增加。而1997年刑法典則通過直接廢止死刑、分解罪名、提高死刑適用條件等方式,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進行了有限的削減。此后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四個刑法修正案均沒有增加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條款,《刑法修正案(四)》更是取消了走私廢物罪之死:刑規定。
    概而言之,中國現行刑法典中共有68種犯罪規定有死刑,其中非暴力犯罪為44種,約占全部死刑罪的65%,占全部358種非暴力犯罪的12.3%。而且,只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瀆職罪中的非暴力犯罪沒有設置死刑條款,其他類罪則均有涉及。具體而言。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包括:①危害國家安全型非暴力犯罪5種,即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和資敵罪。②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3種,即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和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③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型非暴力犯罪16種,即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④侵犯財產型非暴力犯罪1種,即盜竊罪。⑤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犯罪5種,即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與組織賣淫罪。⑥危害國防利益型非暴力犯罪2種,即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⑦貪污賄賂型非暴力犯罪2種,即貪污罪、受賄罪。⑧軍人違反職責型非暴力犯罪10種,即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軍人叛逃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與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進一步來說,其中危害國家安全型非暴力犯罪、貪污賄賂型非暴力犯罪和軍人違反職責型非暴力犯罪中的戰時造謠惑眾罪,將死刑設置為單獨的法定刑檔次,而沒有其他刑種可供選擇。例如:刑法典第383條即規定,對犯貪污罪,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可見,貪污罪的死刑條款即被設置為單獨的法定刑檔次,法官根本沒有選擇其他刑種的余地。而其余規定有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則均將死刑與其他刑種規定在同一法定刑檔次中,從而形成了一定的幅度,可供司法適用時選擇。①例如:刑法典第232條前段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與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規定在同一法定刑檔次中,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此外,就死刑適用條件而言,中國《刑法》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立法則呈現為四種立法模式:①選擇式,即規定死刑適用的幾種具體情形,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符合具體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適用死刑。例如刑法典第263條便列舉了搶劫罪適用死刑的八種情形,有具體情形之一的,即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用死刑。②并列式,即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幾個條件時,才可以適用死刑。例如:刑法典第199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換言之,只有同時符合“數額特別巨大’’和“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兩個條件,才能夠對集資詐騙、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之行為人適用死刑。③確定式,即只規定死刑適用的一種具體情形,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該情形的,才可以適用死刑。例如,刑法典第423條第2款對于投降罪適用死刑只規定有一種情形,即“投降后為敵人效勞的”。④模糊式,即只簡單地將“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作為死刑適用的條件,但其具體內容則留待有]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或由法官予以具體掌握。例如,根據刑法典第]295條之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適用死刑的條件即為((J晴節特別嚴]重”。至于何謂“情節特別嚴重”,在目前缺乏相關司法解釋的情況]下,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
    三、中國非暴力犯罪逐步廢止死刑的可行性論證 ]
    中國死刑立法和司法現狀存在諸多問題,由此引發了關于現行刑事法律中死刑的配置與適用問題的深刻反思。刑事法理論與實務界愈來愈多的人士認識到,中國的死刑立法過多,中國的死刑司法狀況也令人堪憂。如何對死刑制度進行改革,推動中國廢止死刑的進程,是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課題。對待這個問題,采取謹慎、務實的態度是必要的,這有利于循序漸進地實現法治進步的目標,同時避免導致不必要的社會波動。因此,筆者認為,目前在死刑存廢問題上中國應采取的對策是:通過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方式努力減少與嚴格限制死刑;同時,關于死刑存廢的目標也應當是十分明確的,這就是:中國在未來一定要全面廢止死刑。從許多國家大幅度限制死刑和逐步廢止死刑的進程看,先行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乃是一條成功之路,也符合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中國度止死刑之路,也應以逐步而及時地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為切人點。
    (一)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積極應對限制和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的必然要求
    死刑在古代社會的刑罰體系中曾占據重要的乃至中心的地位。但是,由于死刑的特殊嚴厲性及其無可挽回之弊病,古代崇尚死刑的傳統刑罰觀念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中受到刑罰人道主義新思潮的沖擊和影響,特別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學者貝卡里亞于1764年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首倡廢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張以來,死刑存廢之爭已達近兩個半世紀之久,而且廢除死刑的呼聲日漸高漲。如今,死刑的限制與廢除已被越來越多的國際法律文件所認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人權國際保護的綱領性文件,強調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為死刑的限制和廢除奠定了法理基礎。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首次在國際公約中對死刑的適用明確加以限制。隨后的《美洲人權公約》以及《關于保障面臨死刑的人的權利的措施》,對死刑的限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20世紀80年代,《{歐洲人權公約)關于廢除死刑的第六議定書》、《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以及《{美洲人權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議定書》先后問世,廢除死刑在一定范圍內遂開始成為國際法規范。上述國際性法律文件不僅為限制或廢除死刑確立了國際法依據,使成員國在限制或廢除死刑問題上承擔了相應的法律義務,也為限制或廢除死刑的運動建立了國際保障機制。死刑不但已失去了其在刑罰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已成為世界性的潮流與趨勢。據大赦國際的有關統計,截至2004年1月,世界上已有79個國家與地區在法律上明確廢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個國家和地區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軍事犯罪或戰時犯罪除外),還有23個國家和地區在實踐中事實上廢除了死刑(過去10年內沒有執行過死刑、并且確信其不執行死刑的政策將繼續下去或者它已向國際社會作出承諾不再使用死刑)。易言之,現今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或者廢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已多達117個,這其中包括了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意大利、南非和俄羅斯等大國,而相應地只剩下78個國家和地區依然保留死刑。①日益增多的廢除死刑的國家,無疑也給死刑廢止理論提供了相當有力的佐證。
    雖然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死刑的存與廢就是一個國家刑法文明和人道與否的標志,因為死刑的存廢要根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歷史文化傳統、基本價值觀念尤其是犯罪現實狀況等因素來決定;但在現階段還需要保留死刑的國度,嚴格控制和合理減少死刑的立法與司法。已是刑罰向人道化方向發展的共識與大勢。況且,中國已于1998年10月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6條明確規定,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并強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而這類犯罪的范圍,按照有關聯合國文件,應該理解為“不超出有致死或者極其嚴重后果的故意犯罪”o。而不危及人身權利的非暴力犯罪顯然不在其列。事實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絕大多數國家的死刑也是以謀殺罪為主要對象甚至唯一對象的,而對經濟犯罪等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則少之又少。o中國簽署上述公約的目的是為了批準、加入公約,承擔并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進而把中國建設成為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躋身世界強國之林。因此筆者認為,應考慮對非暴力犯罪及時廢止死刑。而且在中國,伴隨著思想解放,人們也開始對死刑進行反思,特別是近幾年刑法學界對死刑的存廢展開了熱烈的討論,限制適用死刑的觀念已逐步深入人心,為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界所普遍接受。而這無疑亦為非暴力犯罪先行廢止適用死刑準備了思想基礎和理論前提。
    (二)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中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要求
    死刑政策是由黨和國家制定的對死刑的設置與適用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行動準則,是中國刑事政策的重要內容。中國現行死刑政策可概括為“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它是中國“懲辦與寬矢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設置與適用方面的重要體現。筆者認為,由該死刑政策的內涵所決定,逐步廢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應盡早提上議事日程。
    盡管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曾一度背離“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政策,但中國刑法理論與實務界卻始終認為這依然是中國現行的死刑政策。1997年刑法典的修訂過程中,很多有識之士主張,應顯著減少死刑立法,切實貫徹該死刑政策。雖然立法機關最終基于社會治安的嚴峻形勢、經濟犯罪的嚴重情況乃至中國目前死刑觀念的基本狀況,而確立了對已有死刑之罪“原則上不減也不增加”的立法思想,但是1997年刑法典的立法狀況表明,該法典仍在限制死刑立法方面進行了諸多努力,從而實際上重新確立和強調了“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死刑政策。其具體表現如下:①將死刑適用的對象由“罪大惡極”改為“罪行極其嚴重”,表明了立法者意圖從適用條件上嚴格限制死刑的初衷。②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刪除了1979年刑法典中對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規定,從而從犯罪主體上限制了死刑的適用,徹底貫徹了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適用死刑的國際準則。③明確規定死刑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從核準程序上限制了死刑的適用。④從罪名設置上降低了死刑條款、死刑罪名在分則條文與罪名體系中的比例。⑤對故意傷害罪、盜竊罪等常見多發性犯罪的死刑適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制。⑥通過適當的途徑削減了部分死刑罪名。例如:1979年刑法典所規定的設置有死刑條款的流氓罪,被1997年刑法典分解為強制猥褻婦女罪、侮辱婦女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淫亂罪,而這幾種罪均未設置死刑。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革命殺人罪在修訂刑法典時也被取消,而將相關行為納入故意殺人罪之調整范疇。
    當然,1997年刑法典對現行死刑政策的體現還是不完全、不充分的。姑且不論其死刑條款與死刑罪名數目依然相當可觀,也不論其中有絕對死刑條款的存在,單是其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大范圍適用死刑,即有違“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現行死刑政策。其實,根據現行死刑政策和刑法典總則的規定,死刑只應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應當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危害程度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或曰齊備。易言之,死刑只
    應配置于那些侵犯公民、社會和國家重大法益的極其嚴重的犯罪。由該死刑政策的內涵所決定,即便是危害最嚴重的非暴力犯罪,也應基本歸于不可殺、不宜殺之列,這才是“少殺、慎殺”刑事政策思想的真正體現。
    (三)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遵循合理配置死刑之必要性原則的要求
    必要性原則是合理配置死刑的基本標準之一。所謂必要性原則,即從正面看,對特定犯罪規定死刑是否必要;從反面看,對特定犯罪已經規定的死刑予以廢止是否必要。判斷是否必要,主要看對特定犯罪設置死刑是否“過量”。①必要性原則與刑罰預防犯罪之目的有著內在的一致性。如果設置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即可以達到消除犯罪人的犯罪能力,起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作用,即不必以死刑作為威懾潛在犯罪人或者懲罰犯罪人的手段;相反,如果對這類犯罪規定死刑,那么其刑罰配置就屬于“過量”的刑罰,是不合理的。運用這一原則,對于解決合理配置特定犯罪的死刑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同時,R一原則也可以被用于解決死刑的司法適用問題,這符合中國刑法典篡48條關于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條件的規定。; 具體到非暴力犯罪而言,從其發生機理來看,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個體原因、被害人原因,也有社會原因、制度原因。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原因,如經濟管理上的混亂、政策上的漏洞、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等。而這與許多嚴重的暴力犯罪,如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爆炸罪等,有著很大的不同。因此,對非暴力犯罪的遏制,應重在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上,而不應寄希望于適用極刑。否則,刑罰配置便會“過量”,就有違合理配置死刑之必要性原則。, 而且,從司法實踐來看,死刑對非暴力犯罪的遏制作用也極其有限。以非暴力犯罪中的盜竊罪為例,盜竊罪死刑保留論者認為,對盜竊罪適用死刑,對于有效地遏制嚴重盜竊犯罪的猖獗勢頭是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的。①我們認為,這是缺乏實證研究的純理性論斷。事實上,我國法院1980年新收盜竊案件57,723件;1981年新收盜竊案件75,268件。從198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盜竊罪增補死刑之后,中國司法機關開始對盜竊犯適用死刑,依法處決了一批盜竊犯,但卻并未能切實遏制盜竊犯罪。1982年,全國法院新收盜竊案件確實略有減少,為73,372件。但是,1983年全國法院新收案件即猛增至163,100件,1984年新收案件也達到128,539件。②可見,從死刑的實際威懾效果看,其遏制犯罪的成效遠未如人愿。而1997年刑法典對于盜竊罪的死刑適用進行嚴格的限制,也并沒有導致司法實踐中盜竊犯罪的急劇增加。1996年,全國法院新收盜竊案件203,637起,判決178,791起;其中,重大盜竊案件58.850起。1997年,全國法院新收盜竊案件136,180起,判決135,443起;其中,重大盜竊案件41,897起。1998年,全國法院新收盜竊案件13l,512起,判決123,732起。①統計數據表明,對盜竊罪減少適用死刑,并沒有造成盜竊犯罪泛濫。相反,無論新收盜竊案件,還是重大盜竊案件卻均有下降之勢。據某高級人民法院白新刑法典施行后一年多的死刑司法統計,以盜竊罪判處死刑的僅有一人。②事實上,從其他設置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的相關司法統計數字來看,同樣難以展現死刑的實際威懾效果。而且,中國現在每年因非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的數量少之又少,相對于因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的數量而言,幾乎不成比例。與其讓現行大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條款近乎虛置,逐步予以廢止又何嘗不可?
    (四)逐步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遵循合理配置死刑之價值衡量原則的要求
    價值衡量原則是合理配置死刑的另一基本標準。所謂合理配置死刑的價值衡量原則,即以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和社會保護機能相平衡為基點,對特定犯罪人的人格進行法律評價,充分考慮犯罪人的價值;對于雖造成嚴重的客觀危害,但是對社會或被害人僅造成單純的物質損害,且不觸犯社會基本政治秩序和重大利益的犯罪,鑒于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具有可改造性,應當廢止其死刑規定。③人的生命價值是至高的;只有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并且潛在地對社會公共利益形成巨大危險時,為了確認和保護更高的價值,才有必要動用死刑這種嚴厲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并非漠視或者放棄了犯罪人個人權益的保護,也不是借此否定犯罪人的生命價值,而只是出于價值衡量考慮,考慮到對更高價值的維護,才不得已設置并適用死刑。當然,關于人的價值考量是建立在具體的歷史條件和社會條件基礎之上的;就現今中國社會所處的發展階段以及公眾關于人權的理解來考量,運用價值衡量原則來解決死刑配置問題具有積極的意義。‘ 同時,立足于罪刑均衡這一現代刑法的基本精神,刑罰配置的正當性不僅要求做到有罪必罰,無罪不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而且要求刑罰所剝奪的犯罪人的權益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權益大致相當。否則,即是對公正這一刑法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的背離和違反。由此決定,死刑只有分配于所侵犯的權益與死刑所剝奪的權益相似的犯罪,才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而非暴力犯罪不僅在犯罪基本構成特征中不包含暴力因素,而且不以他人人身為犯罪對象,其社會危害性顯然有別于故意殺人罪等暴力犯罪,尚不能視為罪行極其嚴重。但兩者之法定最高刑卻同為死刑,這無疑有悖于罪責刑均衡的原則;而且,中國現行刑法中對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主要依據是犯罪數額,這無異于貶低人的生命價值,顯有輕罪重罰之虞,既不符合刑罰等價性原則的要求,也背離了合理配置死刑之價值衡量原則。
    ’ (五)非暴力犯罪自身所具有的諸多特點也決定不應對之適用死刑
    首先,非暴力犯罪主要是侵犯財產權益,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其造成的損失往往是經濟性、財產性的損失。從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考慮。對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是極不經濟的。因為科處非暴力犯罪分子長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至少可以通過強制罪犯以無償勞動來盡可能地彌補因其犯罪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的經濟損失;而死刑則在從肉體上消滅罪犯之同時,事實上也剝奪了罪犯以無償勞動彌補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之機會。
    其次,非暴力犯罪不具有明顯的外顯性、反倫理性、殘酷性等暴力犯罪的特征,造成的社會危害主要通過財產的數量來體現,而數字相對較為抽象,不易引起社會公眾的激憤情緒。①而且,在1979年刑法典中對非暴力犯罪基本上是不規定處死刑的,在20世紀50至70年]代的中國司法實踐中,對非暴力犯罪也極少有處死刑的。因此,對非暴力犯罪不適用死刑,亦較易得到公眾的認同。 ]
    最后,非暴力犯罪大多并不侵犯具體的被害人,其侵害的往往只是國家、集體或者社會,而被侵害的國家、集體或者社會相對于具體被害人而言更為理智,從而更多的是著眼于對犯罪的控制,而非僅僅立足于報應,因而側重于追求對非暴力犯罪主體適用自由刑、財產刑或者資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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