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需要備忘《工傷事故認定證據》書評 ——
王國權 2006-4-5 19:05:48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綜合國力的不斷提高,人在社會中的價值也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地得到了提升。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先后出臺了法律文件<<工傷事故保險條例>>、以及幫助人們保護自身權益的叢書<<工傷事故認定證據>>細讀這些法律規范也好,還是品味<<工傷事故認定證據>>,總覺得我國的這部法律中所規定的內容與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還是存在著一定的距離,就此,筆者有幾點拙見,公示于眾,以求指正:
一、對“工傷”一詞的外延規定的太小
筆者翻看了大量的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工傷一詞的認定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方可認定為工傷,那么也就是說,你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了傷害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就是因為你的工作場所沒有發生事故。除此之外雖沒有發生事故,也可認定為工傷的第二種情況就是在工作的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的原因所接觸到職業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那么第三種情況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的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應當認定是工傷。第四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也應當認定是工傷。除上述幾項之外,也別無其它可認定為工傷的理由了。從上述我們右以不難地看出,只要想認定為工傷,就必須是自己的肢體受到傷害或患有職業病,方可認定為工傷,否則別他法。筆者以為:受到上述傷害,故然可以認定為工傷,獲得工傷害賠償,享受工傷待遇明正言順。但是我們細想下來,難道在我們的現實工作中,應該獲得工傷賠償、享受工傷待遇的遠不止上述工傷概念中的這些,例如,長期在高危的環境下工作,長期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場所內工作的人,他(她)們不僅要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時要承受到工作場所大量易燃易爆氣體隨時爆炸所帶來的巨大的壓力,年復一年地辛勤工作,由于長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恐荒,患上了抑郁癥,然而僅僅因為他(她)們的工作場所沒有發生事故,人(她)們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這是嚴重的不平等。明日再說,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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