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谷遼海的《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第2卷) ——
吳昊 2005-9-9 10:52:24
2004年歲末,《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兩周年的前夕,群眾出版社、北京方佳啟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推出了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先生撰寫的《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第一卷。此卷問世后,《光明日報》、《工人日報》、《科技日報》、《中國企業報》、《中國文化報》、《人民公安報》、《中國經濟時報》、《京華時報》、《國際商報》、《中國質量報》、《檢察日報》、《浙江日報》、《天津每日新報》、《海南日報》、香港《大公報》、香港《文匯報》等境內外三十余家媒體先后作了相關消息的報道和書評,引起有關部門的廣泛關注,紛紛來電來函詢問后續幾卷以及相關系列政府采購叢書的出版情況、發行時間、征訂等事宜。繼第一卷出版后,緊接著,谷遼海先生的撰寫的第二卷日前又由群體出版社出版了
自從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試點、正式實施以來,這些年,作者谷遼海通過親歷政府采購法律實踐和法學理論的研究,發現我國政府采購現行制度中存在著許多的法律問題。為此,利用余暇先后撰寫了政府采購系列叢書《政府采購行政執法指南》、《政府采購法缺陷評析》、《政府采購供應商維權指南》、《招投標典型案例研究》、《政府采購熱點問題研究》、《招標采購文件評析》等書籍,均將在今年內陸續公開出版。
2004年8月,針對《政府采購法》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嚴重缺位情況,我國財政部先后出臺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系列與我國《政府采購法》相配套的行政規章。由于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位階和效力較低,與我國相關法律規范發生抵觸和矛盾的情形非常嚴重,且與我國各部委、各省市相關的400多件行政規章存在著不一致的內容,同一位階部門之間發生權力沖突的現象非常普遍,隨之而來的是大量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案件。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及其理論文章,均將集中收錄在谷遼海律師撰寫的2005年4月出版的《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第二卷、第三卷以及《政府采購行政執法指南》中。所撰寫的各省市政府采購案例及其理論研究文章,有一半以上的紛爭都是近一年來發生的。讀者通過閱讀這些案例,對前述問題可見一斑。例如《重慶市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案》:四川一電腦公司在重慶市一起政府采購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當地政府采購辦公室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供應商違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但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發生違約行為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不能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解決,而財政部的行政規章則是允許對供應商違約行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顯然是違反了處罰法定原則。類似前述這樣的案例在本卷中幾乎隨處可見。2004年11月,北京市政府通過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微軟產品案,曾經轟動國內外。此案所暴露出來的許多法律問題,曾引起各大媒體、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以及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根據這一案件,作者在本卷中全面介紹、闡釋的同時,剖析了現行法律所存在的問題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內容。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但這部法律卻沒有詳細的公開招投標規定。實踐中,政府采購部門是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來操作采購對象的。但兩部法律在法律責任章節中的內容存在著巨大的差異。而政府采購活動的主管部門對違法案件查處基本上是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中法律責任這一章節的內容做出相應具體行政行為。這樣以來,同一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存在著嚴重的沖突,致使許多供應商無所適從,不知依據哪部法律,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者為了給政府采購當事人提供類似訴訟案件的借鑒,介紹、釋解了三起進入全國各地法院審判的非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招投標案件,希望廣大讀者能夠從中獲得啟迪。
《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第二卷引述、評析的25起案例,發生在我國北京、浙江、廣東、江蘇、安徽、陜西、廣西、四川、重慶、甘肅等二十余個省市。由于北京市的政府采購在國內外特別引人注目,人們稱之為中國政府采購的“風向標”、“方向盤”等,故本書連續選擇了四起發生在首都的政府采購爭議。在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方面有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單一來源、詢價等,有質疑和投訴、政府采購合同履約爭議、投訴處理和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民事侵權訴訟等,幾乎涵蓋了政府采購法律救濟方面的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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