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77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1-11-4)
(2021)滬0101刑初7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職校文化,無業,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7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唐某明知荷裕實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荷裕公司)與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之間并無實際業務往來,為獲取開票費,唐某介紹荷裕公司實際控制人江某(另案處理)從XX公司處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涉及稅額合計人民幣81,752.58元,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并抵扣。隨后,唐某根據事先約定收取開票費人民幣25,320元。
經偵查,2021年1月13日,唐某在本市閔行區的居住地內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同年3月1日,唐某退賠了開票費人民幣25,32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建議判處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唐某的多次供述,證人江某的證言、購銷合同及手機電子銀行轉賬截屏,證人余某、賈某的證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五份、稅務機關出具的涉案發票認證情況及完稅證明,相關銀行轉賬記錄、對賬單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扣押人民幣25,320元的決定書及清單等證據。
被告人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賠違法所得,可以從輕和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三百二十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
書 記 員 陶 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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