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282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1-4)
(2021)滬0106刑初12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季嫻,上海市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季嫻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陳某為牟利,向劉可強(另案處理)提供本人卡號為XXXXXXXXXXXXXXX1576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一張及配套的U盾和手機卡。同年7月8日,被害人陸某、陳某、張某等二十七名被害人被電信詐騙,向被告人陳某的上述銀行卡轉賬共計20余萬元。
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陳某被抓獲,其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牟利以提供個人銀行卡的方式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結算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陳仰楷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公緒龍
書 記 員 嚴艷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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