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293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1-4)
(2021)滬0106刑初129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于山東省淄博市,XX,大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暫住上海市徐匯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片)。
辯護人馬政鵬、張亦芃,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馬政鵬、張亦芃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以“LAWLIET”的賬戶名在網絡論壇發布多個帖子,內含淫穢圖片。經鑒定,被告人發布的6個帖子中有4個帖子含有淫穢圖片共8張,查看數總計為153139次。
2021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昊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公緒龍
書 記 員 嚴艷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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