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312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1)滬0106刑初131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96年5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學文化程度,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車輛分公司機械師,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住上海市閔行區。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1年7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經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
辯護人馬國云、馬瑋,上海馬國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燁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其辯護人馬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XXX在“91”網站上注冊了名為“bxxxxxxx”的賬號,以該賬號在“91”網站上發布了5部視頻。經鑒定,5部視頻均為淫穢視頻,查看數共計402,680次。
本案于2021年7月6日公安機關在偵辦“4.27傳播淫穢物品案”過程中發現線索而案發。同日,被告人XXX在其住處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XXX具有如實供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XXX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網頁截圖、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到案經過和被告人XXX供述等證據證實,并經當庭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據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嚴肅國家法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嘉浩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錢麗娜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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