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2086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8-11)
(2015)鞏民初字第2086號
原告趙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曉輝,鞏義市孝義第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孫某,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孫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呂曉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07年11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后于2009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趙某甲,現跟隨原告生活。雙方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底離開鞏義市回到老家蘭考縣生活,雙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2月21日和2013年10月23日兩次向本院起訴離婚,均撤回起訴,現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婚生子趙某甲由原告撫養,不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
被告孫某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07年11月19日登記結婚,結婚后,原、被告在河南省鞏義市原告處生活。雙方婚后于2009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趙某甲,現跟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底離開原告回到老家河南省蘭考縣生活,雙方分居至今,期間雙方互不聯系。原告曾于2013年2月、2013年10月兩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后均撤回起訴。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無婚前財產,也無婚后共同財產。雙方婚后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又不共同努力積極培養夫妻感情。尤其被告與原告分居至今二年有余,期間雙方互不聯系,且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致使矛盾進一步加深。綜觀雙方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是否和好可能等因素,雙方之間的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婚生子趙某甲由原告撫養較為合適。本案中,原告自愿要求撫養孩子,且不要求被告負擔撫養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孫某離婚;
二、婚生子趙某甲由原告撫養,撫養費自理;被告節假日有權探望子女,原告應予以協助。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于收到交納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交費賬戶:鄭州市財政局收款專戶;賬號:9230520109033282;開戶行:鄭州銀行營業部。
審 判 長 馬文川
人民陪審員 張應照
人民陪審員 付永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省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