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032號
——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2015-8-20)
(2015)扶民初字第1032號
原告張某甲,女,漢族,現住扶溝縣。
被告牛某乙,男,漢族,住扶溝縣。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牛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牛某乙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牛某乙經人介紹認識,于1986年6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兒子,婚生長子牛甲,生于1987年5月18日,次子牛乙,生于1992年6月5日,兩個兒子現均已成年。我與被告性格不合,以經常生氣打架。3年來,被告在外打工,對我與兒子不管不問,致使我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一起共同生活。我與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沒有債權債務。特此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我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各登自承擔一半。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
原證1、原告妹妹張甲的證言,證明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已破裂。2、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于1986年6月22日登記結婚。
3、戶口本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婚生長子牛甲,生于1987年5月18日,次子牛乙,生于1992年6月5日,兩個兒子現均已成年。
被告牛某乙缺席未答辯。
經審查,原告證據1原告妹妹張甲的證言,內容為:原被告雙方分居3年多,被告未盡丈夫義務。該證據是原告妹妹證言,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屬單一證據,其證明力較小;原告證據2結婚證,3戶口本與本案有關聯,真實合法,是有效證據,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及本案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牛某乙,經人介紹認識,于1986年6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兒子,婚生長子牛甲,生于1987年5月18日,次子牛乙,生于1992年6月5日,兩個兒子現均已成年。
本院認為,原告訴稱原被告感情已徹底破裂,證據不足。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甲與被告牛某乙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世民
審判員 李艷紅
陪審員 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孫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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