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625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太民初字第1625號
原告賈某某,女,住太康縣。
被告郭某某,男,住太康縣。
原告賈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2年11月9日(農歷),原、被告按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后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于1993年9月12日生育女兒郭某女,于1996年9月27日生育長子郭某甲,于1999年10月13日生育次子郭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經常生氣,近5年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女兒郭某女、次子郭某乙由原告撫養,長子郭某甲由被告撫養,次子郭某乙的撫養費由被告負擔,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大兒子馬上就結婚了,如果離婚,大兒子的婚事馬上退婚。
經審理查明,1992年農歷11月9日,原、被告按農村風俗舉行儀式結婚,后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于1993年9月12日生育女兒郭某女,于1996年9月27日生育長子郭某甲,于1999年10月13日生育次子郭某乙。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與辯解及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良好的感情是婚姻關系存續的基礎。原告賈艷霞與被告郭來新已結婚二十余年,且婚后生育三個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雖因家庭瑣事而生氣,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賈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時斌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