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840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太民初字第1840號
原告劉某甲,女,漢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太康縣。
委托代理人李志華,河南豫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乙,男,漢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太康縣,現在周口監獄服刑。
委托代理人李樹林,河南豫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劉某甲訴被告劉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張仕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華、被告劉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樹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劉某甲與劉某乙均屬再婚,1998年農歷6月8日,雙方經人介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同居后雙方感情尚可,自1999年以來雙方經常生氣吵架,2014年6月,被告劉某乙因故意傷害被判刑入獄,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所生的兩個兒子各撫養一個,互不負擔撫養費用;同居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被告辯稱,劉某甲與劉某乙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婚后夫妻感情好,劉某乙現雖然因故意傷害而被判刑,但是為了更好的營造家庭環境與鄰居發生的糾紛,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劉某甲與劉某乙均屬再婚,雙方于1998年農歷6月8日結婚,1998年8月7日補辦了結婚證,婚后雙方感情尚可,1999年6月27日生育長子劉戰坤,2003年5月20日生育次子劉乾坤,2014年8月,劉某乙因故意傷害被逮捕,2015年1月因故意傷害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現在周口監獄服刑。
本院認為,劉某甲與劉某乙雖均屬再婚,但婚后補辦了結婚證,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劉某甲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劉某甲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劉某甲與劉某乙離婚。
訴訟費150元由劉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仕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杜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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