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689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沈民初字第1689號
原告李某某,女,住河南省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賈全文,沈丘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曾用名梁曾用,男,住河南省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蔣 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趙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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