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704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8-8)
(2015)沈民初字第704號
原告馬某某,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沈丘縣趙德營鎮。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沈丘縣趙德營鎮。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農歷12月26日舉行了婚禮。二人婚前感情尚好,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正月初六被告和其妹妹王玉勤一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雙方無法再繼續生活下去,要求撫養三個子女。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于1996年農歷正月相識,同年農歷12月26日舉行了婚禮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共生育三個子女,長女馬某甲于1998年1月7日出生,次女馬某乙于2000年10月14日出生,長子馬某丙于2003年7月22日出生,現三個子女都跟隨原告生活。2012年農歷正月初六被告外出打工未歸,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撫養三個子女。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原、被告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各項權利,其母長期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享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生育的非婚生子女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由原告馬某某撫養。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馬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偉
人民陪審員 周明忠
人民陪審員 李 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孫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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