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580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8-7)
(2015)項民初字第01580號
原告靳A,女,1988年生,漢族,住項城市范集鄉。
委托代理人趙海祥,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靳B,男,1986年生,漢族,住項城市范集鄉。
委托代理人韓文成,河南豫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靳A與被告靳B同居關系析產及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魏陸軍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A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海祥、被告靳B的委托代理人韓文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靳A訴稱,2013年元月份開始同居生活,2014年2月25日生育女兒靳甲,同居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與被告由于同居生活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差;加之孩子出生后生活壓力大,二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打架,導致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被告的女兒靳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女兒撫養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靳B辯稱,1、同意女兒由原告撫養,依法承擔撫養費。2、要求行使探視權。3、沒有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開始同居生活,2014年育女兒靳甲,現一直跟隨原告生活。雙方同居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撫養女兒靳甲,被告支付女兒撫養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另查明,2014年3月27日項城市范集鎮史莊行政村證明與原、被告身份證信息相一致,證實原、被告均系農村戶口。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同居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子女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生活環境及保護子女合法權益考慮。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女靳甲現一直跟隨原告共同生活,考慮到子女年齡尚幼(不足2周歲),改變其生活環境不宜子女健康成長,故原告請求撫養非婚生女靳甲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共同財產的證據,該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關于子女撫育費數額問題,被告同意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參照2014年河南省農村村民純收9416.1元標準,被告應一次性支付女兒撫育費38645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支付女兒撫育費的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兒靳甲由原告靳A撫養,被告靳B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子女撫育費38645元(撫養至18周歲)。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靳A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陸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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