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715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8-11)
(2015)項民初字第01715號
原告張某杰,女,1988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劉國明,項城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飛,男,1988年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杰與被告劉某飛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9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經合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杰承擔。
審判員 夏康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馬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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