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587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項民初字第01587號
原告李某興,男,1995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原告李某明,男,1972年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李某興之父。
被告孟A,女,1994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被告孟B,男,1970年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孟A之父。
原告李某興、李某明與被告孟A、孟B婚約彩禮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興、李某明,被告孟A、孟B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興、李某明訴稱,2015年農歷正月相識,并于2015年正月十八日按照當地風俗,原告方去被告方下禮36000元,還有其他雞、魚、煙、酒、白糖、水果、飲料見樣六件,共計花費12000元,皮箱和衣服共計2000多元、洗臉水錢1100元、壓歲錢1100元,肉錢1000元,共計53200元。原告李某興于2015年農歷正月二十四去江蘇無錫打工。后通過電話與被告聯系,被告孟A一直在家沒有外出。2015年清明節前一天,原告從江蘇無錫打工回來,回來三天后原告李某興與被告孟A,在電話通話的過程中,孟A覺得性格不合,提出分手,解除婚約關系,后來因為彩禮返還發生糾紛。經媒人張某芝和永豐司法所調解,被告孟A拒不返還原告彩禮。引起糾紛,特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532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孟A、孟B辯稱,原告說的不是事實,錢數也不對,彩禮是36000元,我們沒有提出解除婚約,農村的風俗是男方提出不愿意禮金不退,女方提出不愿意禮金全退,所以我們不退。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興與被告孟A2015年農歷正月份,經媒人位某靈、張某芝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15年正月十八日按照當地風俗,原告方到被告方家下彩禮(現金)36000元及物品若干,被告方對原告下禮人員進行了招待。在后來交往中,因雙方對謀些問題看法不同無法達成共識,造成矛盾,引起糾紛,原告李某興來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返還所下彩禮532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興與被告孟A確定戀愛后,原告給被告下彩禮現金36000元,雙方認可沒有異議,原告要求全額返還彩禮不符合當地風俗,根據當地風俗,予以部分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A、孟B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興、李某明彩禮款25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30元,原告承擔339元,被告承擔791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家立
審判員 魏國富
審判員 韓瑞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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