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386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8-6)
(2015)鄲民初字第386號
原告孫x,女,1989年10月12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87年5月27日生,漢族
原告孫x與被告張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其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訴稱,原告與被告2010年10月經媒人介紹訂婚,2011年2月22日舉行婚禮,同年3月31日登記結婚。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吵架生氣,被告還動手打原告。被告的父母也不待見原告。2014年原告起訴要求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半年來被告不和原告聯系,沒有和好的表現。現在原告與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經兩年多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原告的嫁妝歸原告。
被告張x辯稱,經原告的姐姐介紹,原告與被告2010年10月訂婚。當時給原告彩禮39000元。見面禮給了原告2400元。訂婚后被告又替原告還6000元欠款。結婚前原告又向被告要了60000元錢蓋樓錢,但是樓至今未建。結婚時原告向被告要了12000元。原告的哥哥借被告1000元,流產費用5000元,孩子滿月禮金7600元也在原告手里。上述費用133000元,如果離婚原告要返還給被告,否則不同意離婚。孩子生下不滿月原告就走了,從來沒有看過孩子。嫁妝原告都砸壞了。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x與被告張x2011年3月31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1月2日生育男孩張x。婚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起訴要求離婚,經本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二人未同居生活。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結婚后不久即外出打工,與原告共同生活時間較少。雙方雖然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并未發生較大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應給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孫x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孫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瑞生
陪審員 范增錄
陪審員 朱全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劉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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