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1423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8-7)
(2015)鄲民初字第1423號
原告:張x,女,漢族,1979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斌,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男,漢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張x訴被告劉x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占軍于2015年8月3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被告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4月21日簽訂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兒子有被告撫養,被告自愿補償原告50000元,協議簽訂之時,被告給付原告20000元,下余30000元約定于2013年農歷12月16日前付清。協議簽訂后,原、被告二人于次日在鄲城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到期后,經原告多交催要下余30000元款項無果,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令被告按照協議支付3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離婚協議屬實,但欠原告30000元補償款已按照協議約定時間于2013年農歷12月16日一次全部付清。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x與被告劉x于2013年4月21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雙方為甲方劉x,乙方為張x。協議內容為: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二、大兒子孫(劉)x現年16歲,二兒子劉x現年11歲,兩個兒子由甲方撫養,乙方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甲方自愿放棄對乙方撫養費的請求;三、甲方自愿補償乙方伍萬元整,在本協議簽訂時付2萬元,在2013年農歷臘月16日前付清下余三萬元。2013年4月22日,原、被告雙在鄲城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協議簽訂之日被告付款20000元。
另查明:被告劉x當庭申請原、被告之子劉x出庭作證,證明所欠原告30000元補償款已于2013年農歷12月16日付清。
以上事實有離婚登記處理表、離發協議書、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協議離婚,所簽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應當按協議內容履行義務。被告辯稱所欠30000元補償款已經付清,因證人劉x一直跟隨被告劉x生活,其所作證言相對單一,且被告未提供其它證據相互支持,對被告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補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劉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占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赫華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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