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1518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鄲民初字第1518號
原告王x,女,漢族,1984年4月25日生,住鄲城縣虎崗鄉劉寨行政村劉寨村044號
被告劉x,男,漢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漢族,住鄲城縣虎崗鄉劉寨行政村劉寨村044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x訴被告劉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x負擔。
審判員 楊 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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