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228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8-6)
(2015)泌民初字第01228號
原告何某某,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振興,河南曉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世剛,泌陽縣法律援助中心楊家集鄉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羅洪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8月認識,不久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10月份舉辦結婚典禮,2008年農歷9月11日生育兒子劉奧祥,2009年7月在泌陽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被告常因瑣事與原告發生爭吵,有時還毆打原告。被告經常賭博、喝酒,對家庭不負責任。被告的行為導致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為此,請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劉某某辯稱,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孩子還小,被告不同意離婚。婚后三間平房不是原、被告之間的共同財產,是被告與被告父母及整個家庭的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07年8月開始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農歷10月16日按民俗舉行結婚儀式,2009年9月28日辦理結婚證。原、被告均沒有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原、被告于2008年9月21日生育兒子劉奧祥。被告陳述,婚后收養了其弟弟的女兒取名劉芊雨。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瑣事發生矛盾,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了本次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之間應相互諒解,正確對待和處理家庭事務及夫妻糾紛。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提出離婚,但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發生一些矛盾,但只要雙方能夠相互諒解,正確處理夫妻矛盾,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何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洪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吳宗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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