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64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新民初字第764號
原告王某,男,1981年2月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新蔡縣。
委托代理人楊磊,河南問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9月2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新蔡縣。
委托代理人王偉,河南省新蔡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磊、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于2003年農歷6月12日典禮同居生活,后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從認識到典禮同居雖然長達一年多時間,但因為原、被告各自在外地打工,故僅僅見過五、六次面;楹蟊桓嬗2004年6月13日生育一男孩王某甲,小孩出生后至今一直隨原告和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溝通,屬草率同居,原、被告剛同居后不久就因性格不和沒有共同語言、共同生活習慣導致經常生氣打架。剛開始原告就一直一忍再忍、一讓再讓,想到以后就會好了,但事與愿違,被告不但不改,反而愈加甚至。原、被告因為再次生氣,被告于2012年農歷4月份離家出走至今不歸,F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為此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19773.81元。家庭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訴狀與事實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好,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2003年8月17日登記結婚,2004年6月13日婚生一子王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鄒國寶
代理審判員 李曉慶
人民陪審員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梅科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