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668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淮民初字第668號
原告劉某某,男,1987年9月12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系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女,1991年12月10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高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申請撤訴,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孫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