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700號
——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潢民初字第00700號
原告徐某某,女,漢族,1971年出生,住河南省潢川縣傘陂鎮。
被告徐某乙,男,漢族,1970年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徐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曾與2014年4月25日向潢川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同年9月12日作出(2014)潢民初字第006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徐某乙離婚。原告于2014年9月14日領取(2014)潢民初字第00603號民事判決書,同時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告公告送達了該判決書。而后,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但該次起訴距其前次起訴被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未滿六個月,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琪
人民陪審員 孫立峰
人民陪審員 鄭秋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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