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902號
——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寧民初字第902號
原告馬某某,女,漢族,個體戶,高中文化,住所地寧陵縣。
被告鄭某某,男,漢族,個體戶,初中文化,住所地寧陵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鄭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馬某某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李文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王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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