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473號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夏民初字第02473號
原告梁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
被告程某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德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某某撤回對被告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負擔。
審判員 付德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周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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