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荊民初字第59號
——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淅荊民初字第59號
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2年。
被告姜某某,男,生于1978年。
原告曾某某訴被告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公告傳喚,屆滿后未到庭應訴。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有兩個孩子,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且于2012年10月失去聯系,我也到他原打工地方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依法判令解除我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結婚證明。以此證明原、被告屬合法夫妻關系。
2、村、組及鄰居李改英、王清松、高香娥的證明材料。以此證明被告于2012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回過家,家人也無法與他取得聯系。
被告缺席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春在沈陽打工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并于同年5月同居生活,2002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曾佳毅,2011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曾佳西。被告原住西簧鄉桃花村,于2010年2月23日將戶口遷到原告處,當月24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從2012年10月份起與原告失去聯系。原告聯系不上被告后,立即到被告打工地重慶市去查找及被告老家訪問,均無音訊。原告為此于2015年4月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公告,屆滿后被告未到庭應訴。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村、組及鄰居的證據材料和刊登在人民法院報上的公告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并有兩個孩子,本應是一個和睦幸福的家庭,但被告在外打工期間卻于2012年10月起不與原告方聯系,原告及親朋好友經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長期不盡一個當父親和當丈夫的義務,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曾某某與被告姜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本院遞交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新發
人民陪審員 左建軍
人民陪審員 史宏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謝 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