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304號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宛民初字第1304號
原告:馬某某,女,漢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宛城區穆街56號。
被告:韓某某,男,漢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案由:離婚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某訴被告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馬某某負擔。
審判長 劉琳瑜
審判員 李明軍
人民陪審員喬卿俊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斌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