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蒲民初字第108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8-20)
(2015)宛龍蒲民初字第108號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劉士東,南陽市宛城區司法局茶庵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劉士東,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在同一公司上班相識,并于同年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婚禮,2012年雙方生育女兒王某,2012年11月9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常為家庭瑣事生氣吵架,加上被告性格偏激,原告無法忍受,致使雙方的夫妻感情破裂,F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孩王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離婚對小孩影響不好。
經審理查明,2008年上半年,原、被告在同一公司上班相識,后自由戀愛。2009年12月31日,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2012年4月11日,雙方婚生一女孩王某,現隨原告生活。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雙方在南陽市臥龍區民政局補辦婚姻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近期,雙方因為生活瑣事生氣后分居。
以上事實,由結婚證、身份證、戶口薄、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認定,經法庭舉證、質證,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由戀愛后自愿結婚,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楹箅p方感情尚可,并生育有一女孩,兩人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盡管偶為家庭事務生氣,夫妻雙方應當在平時生活中互相關心,互相體諒,互相忠實。原告王某某請求解除與被告張某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王某某請求解除與被告張某某婚姻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建業
代理審判員 姚 遠
人民陪審員 李 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保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