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龍臥民初字第130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宛龍臥民初字第130號
原告余某某。
被告岳某某。
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及被告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介紹認識,2001年5月14日登記結婚,2002年9月21日生育兒子岳俊,2009年2月13日生育女兒岳明梅。由于雙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不和,常為家庭瑣事炒家生氣,被告對原告事實家庭暴力,婚姻沒有挽救可能,導致感情破裂,現在要求離婚,女兒由原告撫養,并分割共同財產,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岳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述不屬實。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14日在臥龍區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雙方屬于合法夫妻,結婚后感情尚好,并于2002年9月21日生肓兒子岳俊,2009年2月13日生育女兒岳明梅。雙方由于生活瑣事常發生生氣吵架現象,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離婚。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雙方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卷為據予以證實,庭審中均向當事人進行了出未或宣讀,并經當事人進行質證,己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書,雙方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雙方感情尚可,也生育了一兒一女,在共同生活中,雙方有為生活瑣事爭吵現象。但是原被告如果能夠加強溝通交流,多為兒女成長健康考慮,還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余某某與被告岳某某離婚。
訴訟費300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東明
審判員 魏妍冰
陪審員 王擁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樊 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