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靈民一初字第1348號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靈民一初字第1348號
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3月19日生,漢族。
被告楊某某,男,1975年6月10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項鋒
審 判 員 楊曉峰
人民陪審員 王東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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