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948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濮民初字第1948號
原告:趙某某,女,1986年6月15日生。
被告:馮某某,男,1986年5月2日生。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劉效濤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馮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元月份經人介紹相識,經短暫了解,2013年2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2月29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生氣吵架無法共同生活。2014年6月份原、被告發生矛盾分居至今。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沒有共同債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在被告家中的嫁妝:被子十條,床單十二條,毛毯一條,太空被一條。
被告馮某某缺席,未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元月份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2月28日在濮陽縣民政局文留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3年2月29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典禮并同居生活。原告訴稱2014年6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分居,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認識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較長,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在所難免,據此不足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被告只要互諒互讓,多做感情交流,和好有望,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果,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民事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馮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效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齊杰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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