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35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孟民南初字第00235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苗某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苗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邱勁連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苗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戀愛,2008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于2010年8月27日生育一女苗某甲。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被告經常賭博,多次勸說無效,夫妻關系日趨緊張。被告毆打原告并多次恐嚇原告,夫妻感情破裂。現請求判決: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苗某甲由被告撫養。
被告苗某某辯稱,1、該不同意離婚;2、為了女兒該也不同意離婚;3、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只是有夫妻間正常的矛盾;4、確實存在打牌賭博,但保證以后可以改正,好好過日子。
原告張某某提交證據有:結婚證一張,證明雙方的夫妻關系。被告質證后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苗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原、被告2004年自由戀愛,2008年10月30日登記結婚,于2010年8月27日生育一女苗某甲。婚生女苗某甲現隨被告生活,原告現在其娘家居住。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原告訴稱,被告賭博并毆打原告,雙方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苗某某答辯稱不同意離婚,承認賭博但以后會改正。
本院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并結婚生育女兒,可見婚前感情基礎良好,婚后因雙方的性格不合發生矛盾。現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并稱會改正賭博的惡習,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未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婚姻應當慎重考慮,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邱勁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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