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685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封民初字第1685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8日生,漢族。
被告:馬某甲(曾用名馬某乙),男,1985年10月7日生,漢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甲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08年6月,我和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農歷11月16舉行了典禮儀式,2011年9月1日在封丘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11月12日生育長女馬某丙,2014年11月7日生育次女馬某丁。現兩個孩子均隨原告生活。原告無個人財產,原被告無共同財產。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次女馬某丁,長女馬某丙由被告撫養,互不支付孩子撫養費。
被告馬某甲未答辯。
根據原告的訴訟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審理焦點如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否準予離婚;二、如果離婚,孩子如何撫養及撫養費如何承擔;三、財產如何分割。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結婚證一份。以證明原被告合法的夫妻關系。2、原告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的基本信息。3、戶口本一份。以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4.出生醫學證明一份。證明馬某丁的基本信息。5、手機錄音一份。以證明原被告無法溝通,感情破裂。
被告馬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庭審后,被告表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4均無異議。本院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聯,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本院予以采信。庭審中原告播放的手機錄音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復制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舉證及法庭調查,本院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甲于2008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2009年農歷11月16舉行典禮儀式,2011年9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因家庭瑣事與被告家人發生矛盾,致使雙方不和。原被告生育兩個孩子。2010年12月17日生育長女馬某丙,現隨被告家人共同生活;2014年11月7日生育次女馬某丁,現隨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1月份,原告與被告家人再次發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歸。審理中,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原被告感情尚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雖然產生矛盾,但在今后共同生活中雙方只要能正確對待出現的問題,互相諒解,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馬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杰
審 判 員 丁士闊
代理審判員 郭文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鄭立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