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474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封民初字第1474號
原告:范某某,男,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范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范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范某某減半承擔150元。
審判長 溫義文
審判員 馮立軍
審判員 張 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振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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