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魯民初字第1785號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魯民初字第1785號
原告李某某,住魯山縣。
被告劉某某,住魯山縣。
被告張某某,住魯山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劉某某的丈夫張某甲于2014年12月以生意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由張某甲書寫借條一份“今借到現金貳拾萬元整,利率2分計算,借款人張某甲。2014年12月9日”。借款人張某甲于2015年4月死亡。原告遂找到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承認該筆借款,但以無錢為由推脫不還。故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20萬元及該款自借款之日至還款之日的約定利息。
被告劉某某、張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借款人張某甲稱做生意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今借到現金貳拾萬元整(20萬元),利率2分計算。借款人:張某甲(簽名),日期2014年12月9日”。當天借款人張某甲提供其哥哥張國的賬戶,原告通過網上銀行向該賬戶轉入200000元。2015年4月16日借款人張某甲死亡,因該借款本息未予清償,引起原告訴訟。
另查明,1、被告劉某某和借款人張某甲曾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92年7月16日在魯山縣下湯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于2015年4月13日在魯山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2、被告張某某系被告劉某某與張某甲的兒子。借款人張某甲與被告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雙方所得財產及負債,無作約定。3、被告張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遞交了《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被繼承人張某甲于2015年4月16日在魯山縣人民醫院死亡。我是被繼承人的兒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現本人鄭重聲明: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4、原告在訴訟中證明,2015年6月9日魯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256161.45元(其中養老保險金57311.74元、撫恤金193571.6元、喪葬費5278.11元)轉入被告張某某的賬戶。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張某甲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0元,該事實有借款人張某甲為原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款條據及轉款憑證為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李某某與張某甲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自2014年12月9日成立并生效。因張某甲于2015年4月16日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張某甲與被告劉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0元,該筆借款依法應認定為借款人張某甲與被告劉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2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某某雖然聲明放棄對張某甲遺產的繼承,但是其于2015年6月9日接收了張某甲所在單位轉入的256161.45元,其中撫恤金193571.6元、喪葬費5278.11元,不屬于張某甲的遺產,但是養老保險金57311.74元應為張某甲的遺產,被告張某某作為繼承人應在其所繼承張某甲的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劉某某、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院對案件的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4年12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二、被告張某某對以上款項中的57311.74元承擔還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江浩
人民陪審員 魏來法
人民陪審員 劉迎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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