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魯民初字第2191號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魯民初字第2191號
原告張某燕與被告高某輝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燕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李 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崔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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