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723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12)
(2015)葉民初字第723號
原告許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陳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漢族,居民。
原告許某訴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中,原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許某負擔。
審判長 徐秋坡
審判員 陳兆豐
審判員 靳英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梅艷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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