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365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葉民初字第365號
原告孫某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田某某,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田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在一起打工認識,2007年7月17日,生一子,取名田某甲,現隨原告孫某某生活。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于2011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因被告田某某常年在外,致使雙方分居已達四年之久。這四年,被告田某某對原告孫某某和孩子不管不問。2013年,原告孫某某曾起訴與被告田某某離婚,后撤回起訴。之后,被告田某某仍無音訊。綜上,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為此,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2、生子田某甲由原告孫某某撫養,撫養費由被告田某某負擔;3、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田某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份,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開始在一起生活。2006年7月17日,生一子,取名田某甲,現隨原告孫某某生活。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2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另查明,2013年,原告孫某某向本院起訴與被告田某某離婚,后撤回起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孫某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2010)葉民任初字第165號民事裁定書以及原告孫某某當庭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本應互諒互讓,互敬互愛,共建和諧文明家庭。但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養夫妻感情,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關系逐步惡化。原告孫某某曾起訴與被告田某某離婚,后撤回起訴,撤訴后雙方仍未和好。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孫某某請求與被告田某某離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生子田某甲現隨原告孫某某一起生活,改變環境對孩子成長不利。因此,應由原告孫某某撫養為宜。原告孫某某自愿負擔其子田某甲撫養費,本院予以準許。由于被告田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因此,對財產部分,本案不做處理。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
二、生子田某甲由原告孫某某撫養,撫養費由原告孫某某負擔,待其子長有識別能力時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修軍旗
審 判 員 蔡昆陽
人民陪審員 黨春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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