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833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8-10)
(2015)舞民初字第833號
原告王某甲,女,1973年1月12日生,漢族,住舞鋼市。
被告牛某某,男,1974年4月22日生,漢族,住舞鋼市。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牛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12月4日在舞鋼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01年6月12日生育一子牛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差異較大,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兒子牛某乙由被告撫養,無財產糾紛。
被告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4日在舞鋼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01年6月12日生育一子牛某乙。原告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從維護穩定的家庭關系、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給原、被告一個和好的機會,為此,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甲對被告牛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書民
代理審判員 谷聰一
人民陪審員 周亞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汪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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