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93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8-12)
(2015)舞民初字第993號
原告:楊某,男,1967年7月23日生,漢族,住舞鋼市。
被告:陳某甲,女,1968年7月23日生,漢族,住河南省中牟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陳某甲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陳某甲的起訴。經審查,原告楊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現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撤回對被告陳某甲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審判員 孟曉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振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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