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366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8-12)
(2015)舞民初字第366號
原告:李甲某,男,漢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東方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女,漢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甲某訴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現原告李甲某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現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甲某撤回對被告何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李甲某承擔。
審 判 長 李素麗
審 判 員 曹俊英
人民陪審員 張小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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