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392號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寧民初字第392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洛寧縣。
原告:馮某某,男,漢族,1954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葉某某,女,漢族,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馮某某,女,漢族,201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漢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洛寧縣,系原告馮某某母親。
共同委托代理人:楊玉瑛,洛寧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洛寧縣。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趙某某,女,漢族,2011年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漢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洛寧縣,系被告趙某某母親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2009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漢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洛寧縣,系被告趙某某母親。
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志冉,河南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訴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并分別向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2015年5月22日分別向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某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書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2015年5月25日分別向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送達了開庭傳票。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賀耀彩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治府、楊鵬飛參加評議,書記員燕倩倩擔任法庭記錄,于2015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玉瑛,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志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訴稱:2014年11月21日22時左右,趙鵬鵬醉酒后駕駛豫CZA961號小型轎車(內乘賈彬彬、馮亮、雷學鋒、王永會四人),由西向東行駛至洛寧縣下峪鎮楊樓橋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沖出路外,墜入楊樓橋下河溝內,造成趙某某、賈彬彬當場死亡,馮亮經搶救無效死亡,雷學鋒、王永會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5日洛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洛公交認字(2014)第2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賈彬彬、馮亮、雷學鋒、王永會不負事故責任。趙某某去世后留有鏟車、轎車、鉤機及采砂場、房產等遺產,該遺產由五被告繼承。五被告已對賈彬彬、雷學鋒、王永會進行了賠償,但是拒絕對原告進行賠償。趙某某作為肇事者違章駕駛致使馮亮死亡,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并留有大量遺產由五被告繼承,故五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請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共計234351.59元。
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某辯稱: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趙某某違反交通法規造成,應當由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而并非由各被告直接承擔侵權責任;趙某某已經過世,承擔責任的主體已經滅失,不可能將趙某某的賠償責任直接轉嫁給其家人,雖然被告在法律上是趙某某的繼承人,但趙某某根本沒有所謂的遺產可言;退一步講,假設被告確實繼承了趙某某的財產,根據事故發生后雙方在村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被告已經支付給原告12000元,雙方之間已經了結此事,互不追究了,原告違反協議約定,其訴訟請求理應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雖然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為全責,但是就侵權結果的發生而言,死者馮亮具有重大過錯,因此即使被告繼承了趙某某的遺產,在此情況下也應當減輕、甚至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22時10分許,趙某某醉酒后駕駛豫CZA961號小型轎車(內乘賈彬彬、馮亮、雷學鋒、王永會死人),由西向東行駛至洛寧縣下峪鎮楊樓橋下坡轉彎路段處時,因操作不當,豫CZA961號小型轎車沖出路外,墜入楊樓橋下河溝內,造成趙某某、賈彬彬當場死亡,馮亮經搶救無效死亡,雷學鋒、王永會二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為此,發生糾紛。
事故發生后,洛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洛公交認字(2014)第2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趙某某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賈彬彬、馮亮、雷學鋒、王永會四人不負事故責任。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系死者馮亮的近親屬,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某系死者趙某某的近親屬。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趙某某醉酒后駕駛豫CZA961號小型轎車在行駛過程中,造成趙鵬鵬、賈彬彬當場死亡,馮亮經搶救無效死亡,雷學鋒、王永會二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已對該起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趙鵬鵬應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賈彬彬、馮亮、雷學鋒、王永會四人不負事故責任。趙鵬鵬作為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其已經死亡,作為其近親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各被告繼承了趙鵬鵬的遺產,但結合現有證據可以證實,趙鵬鵬在生前和其父母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沒有分家,各被告作為趙鵬鵬的近親屬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在洛寧縣故縣鎮尋峪村村委會主持下達成了一個調解協議,被告支付給原告12000元,但該事故發生后,被告和
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訴訟請求,結合本案實際,本院酌定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某補償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各項費用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由原告李某某、馮某某、葉某某、馮某某負擔元,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趙某某、趙某某負擔元(受理費原告已預交,待執行時一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嘿R耀彩
代理審判員。簭堉胃
代理審判員 :楊鵬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貉噘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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