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995號
——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人民法院(2015-8-10)
(2015)老民初字第995號
原告:趙某某,男,193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張某某,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審判員 劉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宋娜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